公告公示

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设置方案 (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06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字〔2023〕33号并结合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指导意见》(九人社字〔2011〕44号)、《关于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九人社字〔2008〕48号)、《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为使我院的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的组织管理,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首聘、续聘、缓聘、解聘等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主任委员:沈国俊     

副主任委员:医院党政班子副职全体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分管人事副院长

成  员:人事科、党办、院办、纪委综合室、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

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为:专家评审组、审查核分组、纪检监察组及工作表现考核组,统一由委员会办公室领导。

专家评审组:由科教科牵头负责,从医院高级职称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量化评分。

审查核分组:由人事科牵头负责,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参与。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和资历、荣誉和奖励等进行量化评分,统计评分结果并进行分类排序。

纪检监察组:由纪委综合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受理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和答复。

工作表现考核组:由人事科牵头负责,院领导、专家组成工作表现考核人员库,抽取院领导、院专家各5人,以面试形式对申报人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分;(评分方法采取去极值后平均分,申报人及直系亲属需回避)。

二、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医疗技术人员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三、拟设置岗位情况

医院规格为副处级,编制数720个。拟设置岗位总量720个,其中:管理岗位44个,专业技术岗位670个,工勤技能岗位6个。专业技术主系列专业是卫生系列,辅系列专业是会计、统计、社会工作者、经济(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工程(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程序、数据库系统)系列。根据九人社字〔2011〕44号文件精神,辅系列原则上不设置正高岗位,辅系列岗位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设置。辅系列岗位设置数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的20%。

(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总数44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1%。其中:六级2个,七级6个,八级9个,九级27个。

1、单位领导岗位8个:书记、院长各1名(六级);纪委书记1名、副院长5名(七级)。

2、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副科级领导职数9个(八级):党办主任、院办主任、纪委综合室主任、人事科科长、宣传科科长、总务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

3、其他管理岗位27个。其中:九级职员27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总数670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93.1%。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94个:

专技三级岗20个、专技四级岗40个、专技五级岗27个、专技六级岗47个、专技七级岗60个;

2、中级岗位302个:

专技八级岗94个、专技九级岗114个、专技十级岗94个;

3、初级岗位174个:

专技十一级岗87个、专技十二级岗87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6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0.8%。其中:技术工三级1个,技术工四级3个,技术工五级2个。

岗位设置的范围是指正式在编在岗的员工,未经九江市人社局正式认可备案的人员不能纳入岗位设置的范围。

四、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

(一)我院确定专业技术岗占岗位总量的93.1%,其中卫生系列为主系列岗位,非卫生系列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保持两类岗位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根据九人社字〔2011〕44号文件精神,辅系列原则上不设置正高岗位,辅系列岗位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设置。行政部门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副高及以上岗位。

(二)我院确定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医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需要。

(三)我院确定工勤技能岗占岗位总量的0.8%。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以满足医院临床、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为原则。

(四)各岗位结构比例表:

管理

岗位

6.1%

等级

44

核准比例




5%

14%

20%

61%


核准数量




2

6

9

27


专业

技术

岗位

93.1%

层次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比例

29%

45%

26%

核准数量

194

302

174

670

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比例


3%

6%

4%

7%

9%

14%

17%

14%

13%

13%


核准数量


20

40

27

47

60

94

114

94

87

87


工勤

技能

岗位

0.8%

层次

技术工

普通工

等级

6

核准比例

1%

4%

20%

40%

35%


核准数量



1

3

2


五、各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与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近三年医德医风、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3.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及相关法律法规处分。若受党纪、政务处分及相关法律法规处分,需处分解除后方可进行申报。

4.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2.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为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首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全部进入高一级岗位最低档。

2.基本任职条件

各专业技术岗位具备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聘任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三年以上: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三年以上;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含原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应任十二级岗位满一年,初级岗位在职数范围内,由单位自主聘任。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按照市人保局工勤技能岗位相关条件规定,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工勤技能岗位的现有人员按照已聘职务或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程序聘用至相应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合格晋升后,按程序聘用至相应等级工勤技能岗位。

1.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需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需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需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需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工勤技能五级岗位需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基本任职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5)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

六、关于特设岗位设置、聘用

1.特设岗位的设置

按照人社局文件规定,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对于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科研项目获得了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排名前三);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方案》(赣才办字〔2008〕5号)精神引进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正高专业技术人员的;

(5)援疆干部援疆期间以及其他确需设置的;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特设岗的聘用和核销根据《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赣人社字〔2010〕82号)文件,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除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外,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工作任务完成、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七、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八、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聘用

1.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聘任岗位应在规定的岗位数限额内进行。

2.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按照《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的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

(1)中专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任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九、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十、关于从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参照《江西省人社厅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文件聘任,取得高级职称资格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到下一层级的最高等级。

十一、取得中级职称资格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大专学历在单位工作满六年或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五年的可聘任专技岗十级岗位

十二、转换岗位条件

进行岗位转换人员,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医院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转换岗位系列。其他条件按照人社局最新的文件执行。

十三、岗位竞聘程序

1.医院公布各岗位拟聘数量和任职条件;

2.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填写《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申请表》和相关业绩材料送组织人事科。如申报人数超过医院设定的岗位职数时,则根据“岗位竞聘量化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岗位竞聘;

3.委员会办公室按岗位数量和任职条件组织对竞聘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合格后公示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4.次年退休人员符合晋级(档)条件者在聘任高一级(档)技术职称时在职数范围内优先聘任;

5.按照竞聘上岗要求,先晋级后晋档。晋档采用同一岗位层级内按不同岗位等级依次竞聘的方式进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岗位竞聘量化评分内容和标准”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十四、岗位竞聘量化评分内容和标准

详见《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聘任实施方案》。

2024年9月3日